法制網北京5月13日訊 記者餘瀛波 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同期發佈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征求意見稿)》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提出,現行《個體戶驗照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的驗照時間為1月1日到5月31日,為了使新舊兩種制度能有效銜接並順利過渡,同時考慮到個體工商戶的適應性和歷年辦理驗照的習慣,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時間沿用了原驗照時間。同時,考慮到個體工商戶量大、分散,為進一步提高便利性,在此基礎上延長了一個月的報送時間,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考慮到個體工商戶面廣量大、經營條件和人員素質也各有不同。因此,該辦法設定了個體工商戶報送年度報告的兩種方式。個體工商戶既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書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電子報告和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辦法》將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公示分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門公示。其中,前者為個體工商戶自主決定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個體工商戶決定公示年報內容的,應當自己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後者為對於個體工商戶決定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工商機關應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已經報送年度報告。
  考慮到個體工商戶相對於其他形式的市場主體而言,無論其未報送年報,年報中隱瞞真實情況還是無法聯繫到,其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小。因此,辦法沒有採用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門將其標示為經營異常狀態並公示,並處以一定的罰款處罰。辦法起草說明中認為,這樣即有利於提醒公眾註意交易安全,也有利於促使個體工商戶履行法定義務。  (原標題:個體戶暫不採用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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